由含酵素蔬果萃取液經發酵而得的產品,供保健食品用,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A第 1302.19.90 號「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
B第 1404.90.99 號「其他未列名植物產品」
C第 2106.90.99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正確答案
D第 3507.90.00 號「其他酵素及調製酵素」
答案與詳解
2106 節涵蓋「未列名食物調製品」,保健食品、機能性飲品類調製液典型歸此。含酵素蔬果萃取液經發酵調製供保健用,正符合 2106.90.99「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