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46%起司、脫脂奶粉及 15%棕櫚油(取代部分乳脂)等混合調製成之再製起司片(Processed cheddar slices),依據解釋準則一(第 4 章章註五(丙))、六規定,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A第 0405.10.00 號「乳酪」
B第 0406.30.00 號「加工乾酪,非磨碎或非粉狀者」
C第 1901.90.29 號「其他調製奶品」
D第 2106.90.99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因棕櫚油取代部分乳脂,依第4章章註五(丙)被排除於04章外;再依解釋準則一、六,此類無法歸入他節之食物調製品,歸列2106.90.99「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