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稅務法規大意112 年第 43 題單選題
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經稽徵機關發現者,應如何處理?
A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提起更正
C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逐選項解析
A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易錯陷阱
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一般錯誤為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則為15年。本選項所述10年僅適用於非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情形,與本題可歸責於稽徵機關之要件不符。
B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提起更正✕ 錯誤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明定,稽徵機關於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並非僅通知納稅義務人提起更正。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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