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項職權未經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或另為規定
B大法官解釋曾指出,將此職權定位為元首中立權,是否符合民主政治、權力分立等原則,有商榷餘地
C如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總統在行使本條職權時,將發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相同的矛盾正確答案
D經過憲法第44條之程序所獲得的解決方法對總統與各院院長均無法律拘束力
C正確答案
釋字第419號明示,總統與副總統為不同職位,故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時,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不會」發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相同的矛盾。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為反向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依釋字第419號,總統與副總統為「兩個不同職位」。因此副總統兼任閣揆時,總統(協調者)與副總統(被協調者)並非同一人,『不會』發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相同的矛盾。選項稱「將發生」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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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419號明示,總統與副總統為不同職位,故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時,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不會」發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相同的矛盾。
協調者是「總統」,被協調者是「副總統(兼閣揆)」,兩人是不同人,當然不會有「自己協調自己」的矛盾!
逐選項分析
A✕
憲法增修條文歷次修憲中,均未針對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進行凍結或修改,該條文至今依然有效適用。
B✕
依釋字第419號理由書,將院際調解權定位為「元首中立權」,在學理上是否符合民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則,確實「有商榷餘地」。
C✓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要求選出錯誤敘述。依釋字第419號,總統與副總統為「兩個不同職位」。因此副總統兼任閣揆時,總統(協調者)與副總統(被協調者)並非同一人,『不會』發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相同的矛盾。選項稱「將發生」為錯誤敘述。
D✕
依釋字第419號理由書,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性質屬於「政治協商」,其獲致的結論對總統與各院院長均「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 (釋字419號重點)
| 項目 | 內容說明 | 法律效力 |
|---|
| 發動主體 | 總統 (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 總統專屬職權 |
| 適用條件 | 院與院間之爭執,且憲法未另有規定者 | 補充性機制 (如覆議案不適用) |
| 權力性質 | 定位為「元首中立權」有商榷餘地 | 本質為政治協商 |
| 結論效力 | 僅具政治影響力 | 無法律拘束力 |
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可調解院際爭議,但若副總統同時兼任行政院長,考生常誤以為「總統調解時,等於自己調解自己」而失去中立性。釋字419號特別澄清:總統與副總統在憲法上是兩個獨立職位、不同法人格,即使由同一組人馬當選,仍可各自行使職權。判斷關鍵在於「職位分立原則」—只要職務設計上權責分離,就不構成自我調解的矛盾。實務上副總統兼閣揆時,總統仍能以元首身分居中協調,這是制度設計容許的彈性,而非憲政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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