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原住民「自製獵槍或彈藥」之規定與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以行政罰
B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認為自製之獵槍一詞,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C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出借自製獵槍,非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以刑事罰
D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自製獵槍或彈藥,供作生活工具者,處以刑事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用,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處行政罰而非刑事罰,故D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自製獵槍或彈藥,只要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應處『行政罰』(罰鍰),而非刑事罰,這是立法者對原住民文化的特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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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用,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處行政罰而非刑事罰,故D錯誤。
記口訣:原住民『自用』自製獵槍 → 行政罰;『非自用』或出借他人 → 刑事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明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千至2萬元罰鍰,為行政罰。
B✕
正確。釋字803號(110年)確認「自製獵槍」一詞雖有解釋空間,但透過主管機關函釋及相關規範可確定其意義,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C✕ 陷阱
正確。若非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如出借他人打獵娛樂、營利),即脫離第20條第1項的除罪化範圍,回歸一般槍砲管制,處刑事罰。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自製獵槍或彈藥,只要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依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應處『行政罰』(罰鍰),而非刑事罰,這是立法者對原住民文化的特別保障。
原住民自製獵槍處罰對照
| 行為態樣 | 是否供生活工具 | 處罰類型 | 法源 |
|---|
| 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 | 是(自用) | 行政罰(罰鍰) | 槍砲條例§20 I |
| 出借、轉讓自製獵槍 | 否(非自用) | 刑事罰 | 槍砲條例一般規定 |
| 製造或持有制式槍枝 | 不論 | 刑事罰 | 槍砲條例§7、§8 |
| 自製獵槍彈藥供自用 | 是 | 行政罰 | 槍砲條例§20 I |
D選項陷阱在於『製造』二字容易讓人直覺聯想刑事罰(因一般製造槍枝是重罪),但槍砲條例§20 I特別將原住民『製造』自製獵槍供自用一併除罪化,與持有同等視為行政罰,這是立法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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