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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317單選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處理程序?

A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合理,決標予該廠商
B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
C經機關評估廠商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正確答案
D經機關評估廠商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逕決標予該廠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總標價低於底價80%者,或部分標價低於相關規定者)時,機關應通知限期提出說明或繳納差額保證金;說明合理或無履約之虞者決標、未說明或不合理者不決標。並無「尚非完全合理」這種模糊中間態的處理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第58條法定路徑為「說明合理→決標」或「未說明/說明不合理→繳差額保證金後決標或不決標」。「尚非完全合理」並非法條用語,屬虛構的中間態,第58條並無此處理程序,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說明合理決標考點:不合理不決標考點:虛構中間態考點:無履約之虞決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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