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應如何為權利救濟?
A應於踐行訴願程序未果後,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C該等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應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D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答案與詳解
正確。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駁回後,該異議程序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義務人毋庸另提訴願,即可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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