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108年舊法僅C不是取得身分要件;113年修法後不再要求未成年、由原住民一方行使親權,也不以傳統姓名為唯一方式,現行A、C、D均非必要要件。
現行法回歸父或母為原住民加姓名三擇一;舊制的年齡、離婚親權限制已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命題時舊法第6條明定須為「未成年子女」;現行法已刪除該條,無此特別限制。
B✕
法條規範為「取得」原住民身分,邏輯前提即為該子女目前尚無原住民身分。
C✓ 正確
舊法規定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皆可,並非「必須」維持傳統姓名。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D✕
命題時舊法第6條明定須由具原住民身分之一方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現行法已刪除親權歸屬之限制。
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離婚後子女 - 舊法 vs 現行法)
| 要件 | 舊法(108年命題時第6條) | 現行法(113年修正後) |
|---|
| 年齡限制 | 須為未成年子女 | 無特別限制 |
| 親權行使 | 須由原住民一方行使親權 | 無特別限制 |
| 姓名要件 | 從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傳統名字 | 依現行法第3條等一般規定 |
選項C將「從姓『或』傳統名字」的選擇關係,偷換為「必須維持傳統姓名」的絕對條件。考生若未看清「或」字,易誤以為必須取用傳統姓名才能取得身分而漏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