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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11 年第 38 題單選題考點:未聽證之效力考點:聲明異議

關於聽證程序踐行之效力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
B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C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D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聽證程序中對主持人處置不服應「當場聲明異議」,非抗告;抗告是法院裁定救濟用語。

逐選項解析

A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作成決定,而未舉行者,該決定得撤銷未聽證之效力✕ 錯誤
法律明定應經聽證作成決定卻未依法舉行,該行政處分有程序瑕疵,得循法定救濟請求撤銷;不能僅因未聽證即一律認定當然無效。A正確。第108條規定的是聽證後作成處分時應斟酌的資料,並非直接規定未聽證的撤銷效果。
B聽證程序中,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之處置違法時得提起抗告聲明異議✓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63 條,當事人認主持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應「當場向主持人聲明異議」,由主持人裁決,並非提起「抗告」。抗告是訴訟法院裁定之救濟用語,此為偷換名詞陷阱,故本題錯誤選項即為 B。
C當事人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錯誤
D聽證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主持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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