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設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其中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某救護分隊配置有加護救護車一輛,其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①名以上出勤;該救護分隊應配置至少救護人員②名執行緊急救護。試問①、②各為多少名?
A二名、二名
B二名、七名正確答案
C三名、七名
D三名、十名
答案與詳解
正確。①依救護車出勤規定為二名以上;②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基本配置規定為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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