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自治大意108 年第 8 題單選題
有關省之制度,依司法院釋字第467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經喪失
B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正確答案
C省不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D省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B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B。地方制度法第2條明定: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始具公法人地位。因此,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逐選項解析
A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已經喪失✕ 易錯陷阱
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1項明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不能以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即認定省已喪失地方制度層級地位。
C省不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易錯陷阱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項僅明定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並未將此定位表述為省不得具有其他公法人資格;因此,不能由該條直接推出選項所稱的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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