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鐵路法大意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考點:損害賠償起算日考點:法無明文干擾
運送物交付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年之起算日期為何?
A自應交付之日起
B自托運日起
C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正確答案
D自到達通知之日起
C正確答案
運送物交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依鐵路法規定,其起算日為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逐選項解析
A自應交付之日起損害賠償起算日✕ 易錯陷阱
自應交付之日起,為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起算日,並非交付請求權。
B自托運日起法無明文干擾✕ 錯誤
鐵路法第54條並未規定以托運日作為任何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屬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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