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該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B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正確答案
C該主辦之會計及出納人員
D該經辦之會計及出納人員
B正確答案
會計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損害,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審計法第78條,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損害,應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賠償責任,兩者均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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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會計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損害,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賠償責任。
關鍵字「簿籍、報告、原始憑證不符」→ 會計人員的業務範圍 →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
逐選項分析
A✕
出納人員負責現金收付,不負責簿籍記載與原始憑證核對,與本題情境不符。
B✓ 正確
依審計法第78條,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損害,應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賠償責任,兩者均須負責。
C✕ 陷阱
陷阱:混搭「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但法條要求的是「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非跨職系組合。
D✕ 陷阱
陷阱:漏掉「主辦會計」,且多加出納。本題損害源於簿籍記載,與出納無關。
審計法上賠償責任人對照
| 情境 | 責任人 | 法源 | 關鍵字 |
|---|
| 簿籍/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 |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審計法§78 | 簿籍、憑證 |
| 出納人員保管財物損失 |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審計法§76 | 現金、財物 |
| 機關長官或主管人員故意或過失 | 該長官或主管 | 審計法§77 | 違法支出 |
命題者最愛在「會計」與「出納」間偷換。記憶口訣:看到「簿籍、報告、憑證」找會計人員;看到「現金、財物保管」找出納人員。且兩者都是「主辦+經辦」同負責任,不會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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