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行政法概要104 年第 42 題單選題
甲欲報考律師高考,考選部以其應考資格不符而駁回。請問甲如何尋求救濟?
A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
B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先准予應考正確答案
C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將來損害賠償之假扣押
D向行政法院聲請暫停該次考試
B正確答案
甲為避免因應考資格遭駁回而錯失考試機會,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依同條第3項請求先准予應考,故選B。
逐選項解析
A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的假處分,是在公法上權利因現狀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時,為保全強制執行所為。本題所求為考試前暫時取得應考機會,應依第2項定暫時狀態處分處理,故A不正確。
B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先准予應考✓ 正確
C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將來損害賠償之假扣押✕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的規定於假處分準用。本題依第298條第2項、第3項及官方答案,應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先准予應考,而非選擇C所述保全將來損害賠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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