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行政法概要105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中扣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應訴請法院命其提出正確答案
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但應償還其價金
C正確答案
依行政罰法第37條,拒絕提出應扣留物時得用強制力扣留,而非訴請法院命其提出,故C錯誤為答案。
逐選項解析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錯誤
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B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錯誤
依行政罰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本選項敘述正確。
C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其拒絕提出時,應訴請法院命其提出✓ 正確
D易生危險之扣留物,得毀棄之,但應償還其價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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