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濃縮柚子汁、濃縮檸檬汁及植物萃取物混合而得之飲品,稀釋3~4倍後飲用,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A第2009.90.90號「其他混合汁」
B第2106.90.70號「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正確答案
C第2106.90.99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D第2202.99.90號「其他飲料,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及其他未含酒精飲料」
答案與詳解
本品為濃縮果汁加植物萃取物混合,須稀釋3-4倍飲用,性質屬「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明確歸列第2106.90.70號,為最精準稅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