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法醫師臨床法醫學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是決定精神病人可否出庭受審的基本條件?
A在法庭辯護的能力
B在法庭上出現混亂行為的風險
C與律師協調的能力及其品質
D具有生涯規劃的能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就審能力評估重點在於被告能否理解訴訟程序並與律師合作,與生涯規劃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D
生涯規劃能力屬於個人生活發展範疇,與刑事訴訟中的就審能力完全無關,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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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就審能力評估重點在於被告能否理解訴訟程序並與律師合作,與生涯規劃無關。
秒解:出庭受審看的是「訴訟防禦能力」,生涯規劃屬於生活層面,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在法庭辯護的能力是就審能力的核心,被告需能理解指控並為自己辯護。
B✕
法庭上出現混亂行為的風險會影響訴訟程序進行與被告權益,是評估就審能力的考量之一。
C✕
與律師協調的能力及品質,關係到被告能否有效行使防禦權,為就審能力重要指標。
D✓ 正確
生涯規劃能力屬於個人生活發展範疇,與刑事訴訟中的就審能力完全無關,故為本題正解。
就審能力 (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 評估核心
| 評估面向 | 具體內容 | 與本題選項對應 |
|---|
| 理解能力 | 理解法庭程序、指控罪名及可能後果 | 無直接對應 |
| 溝通與協調能力 | 能與辯護律師有效溝通、提供案情資訊 | 選項C |
| 辯護與行為能力 | 能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不產生嚴重混亂行為 | 選項A、B |
| 生活規劃能力 | 生涯規劃、財產管理等(非就審能力範疇) | 選項D(非條件) |
考生易將「刑事受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如監護宣告之辨識能力)」混淆。生涯規劃能力是評估一般生活自理或民事行為能力的指標,而非刑事法庭上決定被告能否受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