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 年第 23 題單選題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何種登記?
A正確答案
法院為輔助宣告 → 辦理輔助登記;監護宣告才辦監護登記,兩者層級不同勿混淆。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宣告;戶籍法規定此時應辦理輔助登記,與題幹完全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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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院為輔助宣告 → 辦理輔助登記;監護宣告才辦監護登記,兩者層級不同勿混淆。
關鍵字「輔助之宣告」直接對應「輔助登記」,題幹與答案同名最好記。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宣告;戶籍法規定此時應辦理輔助登記,與題幹完全對應。
B✕ 陷阱
監護登記對應的是「監護宣告」,適用於意思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者(程度較重),與本題「顯有不足」的輔助宣告不同。
C✕
戶籍法身分登記項目中並無「負擔登記」此一類別,屬於干擾選項。
D✕
收養登記是針對收養關係成立時所辦理的身分登記,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宣告毫無關聯。
戶籍法身分登記對照
| 宣告類型 | 要件程度 | 對應登記 | 法源 |
|---|
| 監護宣告 | 不能為/受意思表示 | 監護登記 | 戶籍法 |
| 輔助宣告 | 能力顯有不足 | 輔助登記 | 戶籍法 |
| 死亡宣告 | 失蹤滿法定期間 | 死亡宣告登記 | 戶籍法 |
最常見陷阱是把「輔助」與「監護」混為一談。口訣:『不能』用監護、『不足』用輔助。題幹出現「顯有不足」就是輔助宣告,對應辦理輔助登記,千萬別選監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