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當以何種標準決定之?
A符合父母所決定之使用姓名習慣
B符合對該子女最佳利益之使用姓名習慣
C符合國際社會通行之使用姓名習慣
D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涉外婚姻配偶及子女取用中文姓名,須符合我國國民姓名使用習慣。
為什麼答案是 D
姓名條例明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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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婚姻配偶及子女取用中文姓名,須符合我國國民姓名使用習慣。
看到「中文姓名」關鍵字 → 當然要符合「我國姓名習慣」,選 D 最直觀。
逐選項分析
A✕
父母自由決定聽起來合理,但法律明文要求須符合「我國國民」姓名習慣,不是父母想怎麼取就怎麼取。
B✕ 陷阱
「子女最佳利益」是民法親權行使的原則,但本題是「姓名登記」的形式要件,不是親權爭議,別把原則張冠李戴。
C✕
國際通行習慣不是我國姓名條例的判準,台灣戶籍登記要看本國法律,不是看國際慣例。
D✓ 正確
姓名條例明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正解。
涉外婚姻子女中文姓名登記要件
| 對象 | 姓名要求 | 判準 | 法源 |
|---|
| 國人配偶(外國人/無國籍人) | 取用中文姓名 | 符合我國姓名習慣 | 姓名條例 |
| 所生子女 | 取用中文姓名 | 符合我國姓名習慣 | 姓名條例 |
| 純本國人子女 | 從父姓或母姓 | 父母書面約定 | 民法第1059條 |
B 選項「子女最佳利益」是民法親權章的大原則,常被考生直覺選中。但本題問的是戶籍登記中的「姓名形式要件」,重點在「中文化、符合本國習慣」,不是親權判斷,別被萬用原則騙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