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正確答案
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仍不具撤銷訴訟當事人適格
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
答案與詳解
訴之預備合併設有審理順序,原告同時提出先位與備位聲明。當法院審理認「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即應為勝訴判決,解除備位聲明之審理條件,故無庸再對備位聲明進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