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規定,受行政懲處後復受司法懲戒處分者,「其懲處處分失其效力」。亦即司法懲戒不僅會成立,還會直接推翻先前的行政懲處(懲戒優先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