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6 年第 7 題單選題
預算法並未規定下列何者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A經常收入正確答案
B資本收入
C公債與賒借收入
D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A正確答案
預算法第23條規定資本收入、公債賒借、歲計賸餘非異常不得充經常支出,唯獨經常收入未列入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A
經常收入(如稅課收入)本質上就是用來支應經常支出的財源,預算法第23條並未對其設限,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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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預算法第23條規定資本收入、公債賒借、歲計賸餘非異常不得充經常支出,唯獨經常收入未列入限制。
經常收入本來就是用來支應經常支出的,當然沒有限制!有限制的是三種「非經常性」財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經常收入(如稅課收入)本質上就是用來支應經常支出的財源,預算法第23條並未對其設限,故為正解。
B✕
資本收入(如出售資產)屬一次性收入,預算法第23條明定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C✕
公債與賒借收入是舉債而來,若用於日常經常支出形同「借錢吃飯」,預算法第23條明文限制。
D✕ 陷阱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屬過去累積,非常態財源,預算法第23條同樣限制其不得充經常支出,考生易誤以為賸餘可自由運用。
預算法第23條:經常支出財源限制
| 財源類型 | 性質 | 可否充經常支出 | 理由 |
|---|
| 經常收入 | 常態性(稅課等) | ✅ 可以 | 本就用於經常支出 |
| 資本收入 | 一次性(出售資產) | ❌ 原則不可 | 非常態財源 |
| 公債賒借 | 舉債 | ❌ 原則不可 | 避免債留子孫 |
| 歲計賸餘 | 過去累積 | ❌ 原則不可 | 非當年度財源 |
題目用「非因異常情形不得充經常支出」的反向問法,考生要找「沒被限制」的那一個。經常收入本來就是經常支出的天然財源,不需要限制;其餘三者都是「非經常性」財源,須防堵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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