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所定義之廢棄物?
A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B違法貯存或再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C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正確答案
D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答案與詳解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是以「效用」作為判斷核心,屬學術或舊版概念,並未出現在第2-1條條文文字中(條文強調市場經濟價值、違法行為與環境危害之虞),故為「非屬」法定定義者,是本反向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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