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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3 年第 32 題單選題考點:已陳述考點:公益急迫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前原則要給陳述意見,例外只能看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事由。

逐選項解析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已陳述✕ 錯誤
行政罰法第42條明列:若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即可不再重複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是避免程序重複,不是剝奪防禦權。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公益急迫✕ 錯誤
情況急迫,若再給陳述意見機會會顯然違背公益,屬行政罰法第42條列舉的例外。考選部常考「急迫+害公益」這組關鍵字。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錯誤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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