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視聽器材用以實施教化;第4項則規定有礙監獄管理時,得限制或禁止收聽、收看。
第45條第1項明定視聽器材得用以實施教化;至於監獄管理,條文第4項僅列為得限制或禁止收聽、收看的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視聽器材可播放教化影片、宗教或品德節目,屬教化之輔助工具,符合第45條立法意旨。
B✕
視聽器材可配合教育處遇提供知識學習、技能訓練或時事資訊;但第45條僅明定以其實施教化,未將「學習」列為獨立法定用途。
C✕
第45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許可得持有個人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條文並未明定其法定用途為娛樂。
D✓ 正確
第45條第1項規定視聽器材用以實施教化;第4項則將監獄管理列為得限制或禁止收聽、收看的事由,不能據此稱其與管理完全無關。
監獄行刑法第45條 視聽器材之教化及收聽、收看規定
| 功能 | 內容舉例 | 屬性 |
|---|
| 教化輔助 | 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 | 實施教化(第45條第1項) |
| 學習(非獨立明文用途) | 可配合教育處遇 | 第45條僅明定實施教化 |
| 娛樂(非明定用途) | 個人視聽器材之收聽、收看 | 第45條第2項未明定娛樂 |
| 監獄管理 | 有礙管理之虞得限制或禁止 | 第45條第4項限制事由 |
D 把「戒護管理」混入「教化文康」的範疇。監獄行刑法體系中,教化(第40條以下)與戒護(第21條以下)是分開的兩大軸線,視聽器材屬教化工具,絕不是戒管準備,考生若不熟體系易被「監獄=戒管」直覺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