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原申報之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其補繳期限為何?
A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 1 年正確答案
B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1 年
C自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1 年
D自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1 年
答案與詳解
依關稅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短徵、溢徵之補繳期限以 1 年為限,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退、溢退之發還則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本題屬短徵,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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