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園藝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正確答案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C正確答案
釋字588:行政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限制人身自由,適用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且須法院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受人身自由限制的目的、性質、功能不同,因此立法者得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但重點是不能完全免除憲法第8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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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588:行政管收雖非刑事羈押,但仍限制人身自由,適用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且須法院裁定。
秒抓三句:管收≠羈押、但仍管人身自由;行政執行可執行,不能自裁;非刑事程序可不同但要正當。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把「警察機關」限縮成組織法上的警察。釋字588明示,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不只形式警察,凡依法可干預、取締以維持秩序或公益者也可能包括,管收仍涉及人身自由保障。
B✕ 陷阱
錯在忽略審問與陳述意見。管收會拘束人身自由,縱使是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也不能為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法院審問程序原則上應讓義務人到場陳述、提出抗辯。
C✓ 正確
正確。釋字588承認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受人身自由限制的目的、性質、功能不同,因此立法者得設計不同的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但重點是不能完全免除憲法第8條保障。
D✕ 陷阱
錯在以「管收不同於羈押」推出「行政執行官可自行為之」。管收雖是促使金錢給付義務履行的間接強制,不是刑事羈押,但仍須先經法院裁定,行政執行人員只能依法執行。
釋字588管收處分核心整理
| 考點 | 釋字588結論 | 本題選項 | 考場口訣 |
|---|
| 憲法第8條適用 | 管收限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第8條保障 | A錯 | 行政也會碰人身自由 |
| 審問與陳述 | 管收前應有實質司法審查與陳述機會 | B錯 | 不能只為效率省程序 |
| 刑事與非刑事 | 程序可因性質不同而有差異 | C對 | 可不同,但不能沒有 |
| 法院裁定 | 管收須經法院裁定,行政執行人員不得自行決定 | D錯 | 執行可以,裁定不行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非刑事」誤解成「不用憲法第8條」,或把「行政執行人員可執行管收」誤解成「可自行決定管收」。考選部最愛考:程序可不同,但人身自由保障不能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