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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1214單選題

託運人甲與運送人乙締結運送契約將貨物運送給丙。惟乙懷疑承運的貨物與實際情況不符合,在託運人甲簽署載貨證券認賠書後,運送人乙方簽發載貨證券交給甲,則甲將載貨證券轉讓於受貨人丙。當貨物運抵臺中港時,於交付給受貨人丙(載貨證券持有人)之際,丙發現品質與規格不合,請求運送人乙依據載貨證券文義性負責,乙乃以載貨證券認賠書作為抗辯,乙是否有理由?

A載貨證券認賠書僅於託運人與運送人間始發生效力,並不及於其他第三人。運送人乙仍須對於載貨證券持有人負擔文義責任,故其抗辯無理由正確答案
B認賠書的功能是為了使貨物運送順利,等於是認賠書簽發人對認賠書持有人承諾要負責,所以乙有理由
C認賠書顧名思義,就是不用賠償的意思,所以乙抗辯有理由
D認賠書有物權效力,有追及性與溯及性,所以乙有理由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載貨證券認賠書僅在託運人與運送人間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持有人,運送人仍須負文義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認賠書是託運人與運送人間的內部約定,基於債之相對性僅拘束雙方。載貨證券一旦轉讓,運送人對善意持有人仍須依證券記載負文義責任,不得以認賠書抗辯。

考點:認賠書相對效力考點:主體混淆考點:望文生義陷阱考點:債權非物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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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