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5 年第 3 題單選題
關於保險法所規定之相關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B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正確答案
D保險人未於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C正確答案
本題考保險法各項法定期限。選項A、B、D之敘述均符合現行保險法規定。選項C所述「十五日」為舊法規定,現行保險法第116條已修正為「五日」。因題目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故選項C與現行法不符,為本題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答案)。依現行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選項誤載為「十五日」(此為修法前之舊法規定),與現行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