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士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消防法規概要104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供營業使用的場所,如未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發生火災時致死或致重傷罪構成要件中,其犯罪主體為下列何者?
A起火利害關係人
B所有一切自然人
C消費者
D場所之管理權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場所之管理權人」,官方答案 D 仍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消防法第6條要求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場所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則將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且火災致死或重傷的刑責主體明定為場所之管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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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場所之管理權人」,官方答案 D 仍正確。
先抓題幹關鍵:「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消防法第6條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發生火災致死或致重傷」。對應現行消防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條文直接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有該情形,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負刑責。因此本罪不是一般犯,而是以具備場所實際支配管理權者為主體的身分犯,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錯。起火利害關係人可能與火災發生有利益或損害關係,但消防法第35條處罰的是未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之管理權人」,不是凡與起火有利害關係者。
B✕
錯。本罪不是所有自然人都可成立的普通犯,而是限於特定身分者,即場所之管理權人。若無場所實際支配管理權,即使是自然人,也不當然是本罪主體。
C✕
錯。消費者通常只是使用或進入場所之人,並非對場所負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義務的人。除非另有管理權身分,否則不是本罪犯罪主體。
D✓ 正確
對。消防法第6條要求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場所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則將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且火災致死或重傷的刑責主體明定為場所之管理權人。
本題容易誤選「所有一切自然人」,但條文不是處罰任何造成火災或在場的人,而是處罰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義務的管理權人;也不要把「起火原因責任人」與「消防法第35條的設備維護義務人」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