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在核准臨時工廠登記(簡稱臨登處分)中載明:法規禁止事業在取得土地、建物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變更負責人,且不得增加生產設備耗用之電能及熱能。關於事業違反該義務時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該義務屬於臨登處分之解除條件成就,該處分因而失效
B該義務係由法規所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履行,必要時課處怠金促其履行正確答案
C該義務屬臨登處分之負擔,當事人違反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
D違反該義務屬臨登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變更,主管機關得撤銷該處分
答案與詳解
該義務由法規直接課予(非附款),屬行政法上公法義務。違反時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得依第30條處怠金,為典型間接強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