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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一般行政類科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三等-教育行政類科
行政法11222單選題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公告相關事項。業者甲認為該公告事項太過浮濫,已造成營業損失。甲如何救濟?

A該公告為對人之一般處分,甲得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
B該公告為法規命令,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並無法規審查程序正確答案
C甲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主管機關廢止該公告
D甲得類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公告機關為被告,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公告無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中央主管機關依授權公告『應標示事項』屬法規命令,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抽象法規審查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告對象為不特定業者、內容具抽象反覆適用性,屬法規命令。我國行政訴訟法除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外,並無針對法規命令的抽象審查機制,人民只能於具體案件中附帶主張違法。

考點:一般處分 vs 法規命令考點:法規命令無抽象審查考點:一般給付訴訟範圍考點:都計審查不得類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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