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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人員高員三級-事務管理法學大意105 年第 33 題單選題考點:租金時效期間考點:訴權不消滅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校就讀博士班,乙知其事向甲請求租金。下列何者錯誤?

A乙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B乙的訴權,不消滅
C甲得行使抗辯權
D縱甲未為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五年,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時效完成,須由當事人主張。

逐選項解析

A乙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租金時效期間✕ 錯誤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租金為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乙之租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敘述正確。
B乙的訴權,不消滅訴權不消滅✕ 錯誤
消滅時效完成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訴權(提起訴訟之權利)亦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法院仍應受理,敘述正確。
C甲得行使抗辯權✕ 錯誤
D縱甲未為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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