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政府會計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財務報表附註應敘明事項?
A依法設立信託基金之資產、負債等資訊
B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間內部往來沖銷之資訊正確答案
C政府當年度核撥經費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行政法人資產、負債等資訊
D財務報告之簡述
B正確答案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3號,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機關間內部往來應予沖銷,若因實務困難無法完全沖銷者,必須於「附註」敘明。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3號》第15段規定,政府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各機關間之內部往來及內部交易予以沖銷。但因實務困難無法完全沖銷者,應於「附註」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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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3號,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機關間內部往來應予沖銷,若因實務困難無法完全沖銷者,必須於「附註」敘明。
看到「附註應敘明」,直覺聯想「會計處理的例外狀況」。內部往來沖銷若有實務困難無法完全消除,就必須在附註交代清楚。
逐選項分析
A✕
信託基金及保管款因其資源「非屬政府所有」,根本不納入政府合併財務報表,亦非財報附註強制應敘明之事項。
B✓ 正確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3號》第15段規定,政府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各機關間之內部往來及內部交易予以沖銷。但因實務困難無法完全沖銷者,應於「附註」敘明。
C✕ 陷阱
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因具備獨立財務及營運機制,依公報規定「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其資產負債亦非政府財報附註應敘明事項。
D✕
財務報告之簡述通常屬於「總說明」或「管理階層討論與分析」的範疇,用以幫助閱讀者快速了解整體狀況,並不屬於財務報表「附註」的內容。
政府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原則 (公報第3號)
| 項目類別 | 是否納入合併財報 | 會計處理與附註規定 |
|---|
| 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 | 納入 | 為政府會計個體,應合併編製 |
| 內部往來與交易 | 納入 (但須沖銷) | 原則應沖銷;若實務困難無法完全沖銷,須於「附註」敘明 |
| 信託基金與保管款 | 不納入 | 資源非屬政府所有,不納入合併 |
| 公營事業與行政法人 | 不納入 | 具獨立財務及營運機制,不納入合併 |
考生極易誤以為政府出資過半的「行政法人」或代管的「信託基金」要在附註揭露。實際上,政府合併財報的界線很明確,非屬政府資源或獨立營運的個體直接不納入;而「內部往來沖銷困難」才是附註要特別交代的會計處理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