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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28單選題

請問關於我國火災保險之損失估計程序,如保險人尚未能完全估定損失者,則自被保險人提交損失清單多少期間後,得請求保險人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A1個月
B2個月正確答案
C3個月
D6個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損失估計遲延時,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1個月」後可要求加給利息,「2個月」後可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保險法第78條規定,損失清單交出2個月後,保險人若仍未能完全估定損失,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此規定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避免因估價程序過長而影響災後重建或生活。

考點:加給利息期限考點:先行交付期限考點:干擾選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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