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託航運公司運送一批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貨物,但甲於託運時聲明價值僅為 100 萬元。於船舶航程期間,因遭遇共同危險該批貨物遭到投棄。請問關於該批貨物的共同海損補償額、分擔價值,各自應為多少?
A100 萬元、200 萬元正確答案
B200 萬元、200 萬元
C200 萬元、100 萬元
D100 萬元、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補償額 100 萬(依聲明價值,不得超過託運人自己申報的數字);分擔價值 200 萬(依貨物實際價值計算分擔比例)。這是海商法對「低報價值」的雙重制裁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