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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1112單選題

甲委託航運公司運送一批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貨物,但甲於託運時聲明價值僅為 100 萬元。於船舶航程期間,因遭遇共同危險該批貨物遭到投棄。請問關於該批貨物的共同海損補償額、分擔價值,各自應為多少?

A100 萬元、200 萬元正確答案
B200 萬元、200 萬元
C200 萬元、100 萬元
D100 萬元、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共同海損:補償額以「聲明價值」為上限(怕低報詐領),分擔額以「實際價值」計算(怕低報逃分擔)。

為什麼答案是 A

補償額 100 萬(依聲明價值,不得超過託運人自己申報的數字);分擔價值 200 萬(依貨物實際價值計算分擔比例)。這是海商法對「低報價值」的雙重制裁設計。

考點:聲明低於實際考點:補償額錯用實際考點:規則顛倒考點:分擔額錯用聲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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