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共 6 類科共用卷
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中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法務(臺北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中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三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民法108 年第 16 題單選題

若承諾之通知雖已遲到,惟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要約之存續期間內可得到達,且此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而要約人卻未對承諾人即發遲到之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諾人得向要約人請求損害賠償
B推定契約未成立
C該承諾視為未遲到正確答案
D承諾人得解除契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159條,承諾遲到但要約人可得而知且怠於通知者,該承諾視為未遲到,契約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要約人怠於即發遲到之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契約有效成立。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