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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521單選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孰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如查明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支出有過失致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各機關主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並經主辦會計人員核簽者,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主辦出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計法中主辦會計人員連帶賠償責任限於簽證支出過失或核簽出納超付,經管現金遺失由經管人員自負。

為什麼答案是 A

經管現金遺失應由「經管人員」負責,審計法未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敘述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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