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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11315單選題

審計機關之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稽察財務上之違失及核定財務責任等,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經管現金、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正確答案
B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計法連帶賠償:須「機關長官」或「主管人員」與主辦會計共負,且限於故意過失;A 漏掉故意過失要件且責任主體敘述有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審計法第72條規定,須「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主管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與主辦及經辦人員連帶負賠償責任。A 將責任主體說成「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且未提及故意或重大過失要件,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

考點:意外損失賠償要件考點:會計報告不實考點:出納超額簽發考點:共同經管連帶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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