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張三就A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後,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訴願決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送達張三,惟訴願機關於教示條款中將提起行政訴訟之不變期間誤載為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嗣訴願機關於105年2月20日通知更正提起行政訴訟不變期間為二個月,該通知更正函於105年2月23日送達張三,請問張三最遲應於何日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考慮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
A105年4月22日
B105年4月2日
C105年4月4日
D105年4月24日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