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惟智慧財產局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某甲不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惟智慧財產局再次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該再審查審定書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某甲。智慧財產局於該再審查審定書中,將救濟期間誤植成20日。智慧財產局於110年4月25日發現誤植後立即發函通知更正,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某甲。請問某甲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自何日起算?
A110年4月21日
B110年4月25日
C110年4月30日
D110年5月1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訴願法規定,行政處分教示救濟期間錯誤經更正者,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訴願期間。更正通知4/30送達,次日5/1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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