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因疏忽而未給予證書時,該行政處分之法律效力為何?
A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補發證書,行政機關補發證書後,該行政處分即得補正
B該行政處分得撤銷,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C該行政處分得撤銷,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該行政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款明定:「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及同條款列舉之重大明顯瑕疵,包括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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