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學111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告訴期間起算考點:警察職務權限
有關刑事案件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期間係以知悉犯人之時開始起算6個月,所謂知悉只須達到懷疑,無須達到實證或確信之程度
B為減輕人民訟累,警方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應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C告訴人對鬥毆共犯一人撤回傷害罪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D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若為無得為告訴權人之情形,應送檢察官核辦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之知悉須達確信程度;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共犯;無告訴權案件警察無權駁回,應送檢察官核辦。
逐選項解析
A告訴乃論期間係以知悉犯人之時開始起算6個月,所謂知悉只須達到懷疑,無須達到實證或確信之程度告訴期間起算✕ 易錯陷阱
實務見解認為「知悉犯人」必須達到確信或確知之程度,單純懷疑或推測並不起算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B為減輕人民訟累,警方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應協助民眾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警察職務權限✕ 錯誤
警方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並無「應」協助民眾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法定義務,且刑事案件仍須依法移送。
C告訴人對鬥毆共犯一人撤回傷害罪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易錯陷阱
D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若為無得為告訴權人之情形,應送檢察官核辦✓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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