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衛生行政衛生行政學概要111 年第 2 題單選題
我國實施醫藥分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源依據為藥物藥商管理法第 102 條正確答案
B於 1997 年 3 月 1 日開始實施
C原則是希望「醫師處方而不調劑、藥師調劑而不處方」
D主要規範限制基層診所醫師之調劑權
A正確答案
醫藥分業法源是《藥事法》第102條,非《藥物藥商管理法》,後者已於民國82年修正更名。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醫藥分業的法源是《藥事法》第102條,非《藥物藥商管理法》。該法於民國82年修法時已更名為「藥事法」,考題刻意用舊名稱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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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醫藥分業法源是《藥事法》第102條,非《藥物藥商管理法》,後者已於民國82年修正更名。
看到『藥物藥商管理法』就要警覺→該法早已更名為『藥事法』,條號雖同但名稱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醫藥分業的法源是《藥事法》第102條,非《藥物藥商管理法》。該法於民國82年修法時已更名為「藥事法」,考題刻意用舊名稱設陷阱。
B✕
正確。我國醫藥分業自 1997年(民國86年)3月1日起先於台北市、高雄市試辦,後逐步推廣至全國,是衛生行政史重要時點。
C✕
正確。醫藥分業核心精神就是「醫師處方、藥師調劑」分工原則,目的是避免醫師兼賣藥造成的用藥安全與利益衝突問題。
D✕
正確。藥事法第102條主要限制的是基層診所醫師的調劑權,醫院因設有藥劑部門、醫學中心地區等仍有例外規定,此為規範重點。
醫藥分業重點速記
| 項目 | 內容 |
|---|
| 法源 | 藥事法第102條(非藥物藥商管理法) |
| 實施日 | 1997年(民國86年)3月1日 |
| 原則 | 醫師處方不調劑、藥師調劑不處方 |
| 主要對象 | 基層診所醫師調劑權限制 |
| 例外 | 醫療急迫、無藥事人員地區等 |
醫藥分業的法源依據是《藥事法》第102條,但考選部經常拿民國82年以前的舊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來混淆。判斷關鍵在於:法規更名後,所有引用都必須用現行名稱,即使條號沒變、實質內容相同,寫錯法規名稱就是錯誤。考生常因為知道「有第102條規定醫藥分業」就直接選答,卻忽略檢查法規全銜是否為現行有效名稱,這正是藥事行政最常考的法規沿革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