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衛生行政衛生行政學概要10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有關醫療急迫情況,「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法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出自:
C正確答案
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在醫療急迫情況下可自行調劑藥品,屬醫藥分業的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明定醫師得自行調劑,第2項規定僅在「醫療急迫情形」或「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始得自行調劑,即醫藥分業的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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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在醫療急迫情況下可自行調劑藥品,屬醫藥分業的例外。
關鍵字「調劑」→ 幾乎都看藥事法;醫師法管醫師行為、藥師法管藥師行為,但「調劑權例外」落在藥事法第102條。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醫師法規範醫師資格、業務與義務(如診斷、開立處方、病歷記載),但「調劑權」的分配屬於藥事管理範疇,不在醫師法內。考生最常誤選此項。
B✕
醫療法規範的是醫療機構的設置、管理、評鑑、醫療業務與權益保障,與藥品調劑權無直接關係。
C✓ 正確
正解。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明定醫師得自行調劑,第2項規定僅在「醫療急迫情形」或「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始得自行調劑,即醫藥分業的例外條款。
D✕ 陷阱
藥師法規範藥師資格與業務,原則上「調劑」是藥師的核心業務,但「醫師例外可調劑」的規定放在藥事法,而不在藥師法裡。
衛生四大法規範對象速記
| 法規 | 主要規範 | 核心關鍵字 | 本題相關 |
|---|
| 醫師法 | 醫師資格與業務 | 診療、處方、病歷 | 否 |
| 醫療法 | 醫療機構管理 | 設置、評鑑、醫療業務 | 否 |
| 藥事法 | 藥品全流程+調劑權分配 | 藥品、調劑、藥商 | ✅第102條 |
| 藥師法 | 藥師資格與業務 | 藥師執業、調劑業務 | 否 |
看到「醫師」調劑就直覺選醫師法、看到「調劑」就選藥師法,是最常見陷阱。但調劑權的「分配」與「例外」屬於藥事管理,放在藥事法第102條,這是醫藥分業的核心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