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其中所謂的「通常知識」,係指:①發明說明書中所揭露內容,於申請日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技術 ②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專利文獻 ③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周知的知識 ④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技術性碩士論文。上述敘述,何者錯誤?
A②③
B③④
C②④正確答案
D僅④
答案與詳解
② 專利文獻屬先前技術非通常知識;④ 碩士論文屬個別先前技術文獻非周知知識,兩者皆非「通常知識」範疇,敘述錯誤,正是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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