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13年7月11日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日本優先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函,須於2014年5月11日前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甲於同年5月9日提出日本特許廳2014年1月9日核發之本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再函請甲補送同一文件之正本,甲於2014年7月11日所補正日本特許廳2014年5月15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①甲所提日本特許廳2014年5月15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可補正日本特許廳2014年1月9日核發之影本 ②甲之正本,須與其所提交之日本特許廳2014年1月9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相同 ③甲之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無效;因為已逾越優先權提的法定期間 ④實務上於程序審查階段,比對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與正本是否為同一文件,須比對全份優先權證明文件內容。上述關於優先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②④
B①②
C①④正確答案
D③④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