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內涵,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至少超過幾天,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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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與詳解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非境內居住者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90 天者,其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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