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另在日本東京及上海各設有一分公司,設108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日本分公司之所得額為1,000萬元,已納日本所得稅150萬元,上海分公司虧損500萬元,則和平公司10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A450萬元
B350萬元正確答案
C600萬元
D4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台灣總公司採屬人主義,境外所得合併課稅。合併課稅所得=2000+1000(日)-500(陸)=2500萬,應納稅額=2500×20%=500萬。日本已納稅150萬<扣抵限額200萬,可全額扣抵,故應納500-150=3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