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另在日本東京及上海各設有一分公司,設108年度臺北總公司之課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日本分公司之所得額為1,000萬元,已納日本所得稅150萬元,上海分公司虧損500萬元,則和平公司10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A450萬元
B350萬元正確答案
C600萬元
D4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合併所得2500萬×20%=500萬,扣抵日本已納150萬(未超過限額200萬),應納3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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