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2個月內為之
B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C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明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此即『理由替換原則』,結論對就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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